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尉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1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尉冠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06年2月13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被告於106年2月16日收受,此有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97號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被告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經送達裁定後5日再加計在途期間6日,最後補正理由之時間原應為106年2月27日,惟因106年2月27、28日均為假日,故最後得補正理由之時間遞延至106年3月1日止,然被告迄至106年3月2日上午9時之前仍未補上訴理由,有訴狀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