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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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許樹藤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許梓
許芷芳 許惠嵐 許子欽 許梓能 許梓河梓漢 許梓文 被告 許玉梅
許楊阿許銘陽 許嘉綺 許惠青純瑜 許張 貴琴 許丞勳 被告 許湘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清福 被告 許新
許秀菊 許靜怡 呂許燕 呂春來 呂春進 呂秀美 呂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許石壽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依附表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被繼承人遺產內容│分割方法│原告、被告│被告呂春來│被告許楊阿│被告 許梓燦 │被告許丞勳│被告許芷芳││││呂許燕│、呂春進、│乃、許銘陽│、許梓能、│、許湘沄、│、許惠嵐、│││││呂秀美、呂│、許嘉綺、│許梓河、許│彭清福│許子欽│││││秀卿│許惠青、許│梓漢、許梓││││││││純瑜、許張│文、許玉梅││││││││貴琴、許新│││││││││峰、許秀菊│││││││││、許靜怡││││├─────────┼─────┼─────┼─────┼─────┼─────┼─────┼─────┤│台灣桃園地方法提存│依右列比例│按應繼分比│按應繼比例│按應繼比例│按應繼分各│按應繼分各│按應繼分各││所102年度存字第12│維持分別共│例各6分之│24分之1分│30分之1分│42分之1分│90分之1分│126分之1││92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有關係│1分配│配│配│配│配│分配││補償費新台幣3,064,│││││││││280元│││││││││││││││││││││││││││││││││││││││││││││││││││││├─────────┴─────┼─────┼─────┼─────┼─────┼─────┼─────┤│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各6分之1│各24分之1│各30分之1│各42分之1│各90分之1│各126分之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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