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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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許樹藤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許梓 燦
許芷芳 許惠嵐 許子欽 許梓能 許梓河 許 梓漢 許梓文 被告 許玉梅
許楊阿 乃 許銘陽 許嘉綺 許惠青 許 純瑜 許張 貴琴 許丞勳 被告 許湘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清福 被告 許新 峰
許秀菊 許靜怡 呂許燕 呂春來 呂春進 呂秀美 呂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許石壽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依附表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被繼承人遺產內容│分割方法│原告、被告│被告呂春來│被告許楊阿│被告 許梓燦 │被告許丞勳│被告許芷芳││││呂許燕│、呂春進、│乃、許銘陽│、許梓能、│、許湘沄、│、許惠嵐、│││││呂秀美、呂│、許嘉綺、│許梓河、許│彭清福│許子欽│││││秀卿│許惠青、許│梓漢、許梓││││││││純瑜、許張│文、許玉梅││││││││貴琴、許新│││││││││峰、許秀菊│││││││││、許靜怡││││├─────────┼─────┼─────┼─────┼─────┼─────┼─────┼─────┤│台灣桃園地方法提存│依右列比例│按應繼分比│按應繼比例│按應繼比例│按應繼分各│按應繼分各│按應繼分各││所102年度存字第12│維持分別共│例各6分之│24分之1分│30分之1分│42分之1分│90分之1分│126分之1││92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有關係│1分配│配│配│配│配│分配││補償費新台幣3,064,│││││││││280元│││││││││││││││││││││││││││││││││││││││││││││││││││││├─────────┴─────┼─────┼─────┼─────┼─────┼─────┼─────┤│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各6分之1│各24分之1│各30分之1│各42分之1│各90分之1│各126分之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