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萬玖仟肆佰零貳元②貳拾柒萬參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②貳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②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至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十九點七②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②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每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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