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高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釋明文件所陳,本件主文正確起息日應為民國104年12月4日,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