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王顥澂 被告 謝坤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