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2125號上訴人 陳麗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貞 因110年基小字第21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