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88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黃議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