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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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潔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潔萱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原易 字第 38 號裁定(111.12.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原附民 字第 130 號(111.12.1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原附民移調 字第 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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