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0號原告 陳秀女 被告 許孟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