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公布施行,被上訴人以行政命令故意刁難,原審判決隻字未提;且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津貼,是指中低收入以及幼兒、老人、傷殘等之補助,並未包含榮民「就養」在內;新法既已通過,舊法當然失效,原判決難以信服等語。核其所述並未指明原審判決違法之所在,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