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89號聲請人 高陳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高萬寶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高萬寶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3年10月8日死亡,有卷附 劉林寶秀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