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戊○○被告丙○○
丁○○甲○○乙○○
己○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後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被告丙○○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認定無法證明被告有詐欺之犯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七一號判處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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