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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