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淑芬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雲林○○○○○○○○莿桐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88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5日16時21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 曾金鑽 位於雲林縣○○市○○○路00號之2住處,逕自進入該住處內,見曾金鑽所有放置在該住處房間抽屜內VIVO廠牌V2302型號黑色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8,000元)無人看顧,遂徒手竊取上開手機,得手後隨即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4年5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得於20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