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陳佩玉 被告 曹文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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