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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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枝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林枝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林枝祥」,原判決理由欄三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 黃村成 」,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