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55號原告 李桂罔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千美 即新北市私立天使之 丘托嬰 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44
6元(計算式:工資補償138,600元+醫療費用51,374+特別休假工資4,200元+勞退金13,272元=207,44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勞退金部分合計17,4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
543元(計算式:2,210元-667元=1,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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