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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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于詠潔 (原名: 于海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015,478元,其中本金72,782元,利息計算至民國110年12月12日之總額則為942,69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來?請具狀敘明,並提出其計算方式或計算明細表,暨敘明係依據兩造契約之何一條項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