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黄明通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9,114元【計算式:5,199平方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8分之1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