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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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
原告丁○○
丙○○乙○○己○○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 楊國南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經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千三百五十六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及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等逾期均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