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聲明:
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華南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號,票號BC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面額共計新台幣一百零四萬三百七十五元之五張支票及附表一計二十九張支票返還。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正,及自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給付利息。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
㈠訴之聲明一、所述之原告所有之五張支票,是被告向原告借得之支票,茲因
伊借後不久,即八十九年四月間原告發生財務危急,乃請求被告返還,伊竟虛與委蛇,不予歸還,進而竟將上述五張支票,於九十年初轉讓他人抵償債務(詳請參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自訴狀證六第三頁第二行)。其既係被告侵占所得,自應返還。又附表一之支票,於原告將所有之商號,移轉給被告后也應返還,竟加侵占,原告一併請求返還。
㈡原告與被告間因商號移轉后,相互間之債權債務已抵銷,被告竟將所侵占之
三十四張支票轉讓給他人,由他人請求票款,原告甚感痛苦,名譽受損難予估計,乃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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