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
丙○○送達代收人被告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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