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甲○○與聲請狀上所示之債務人姓名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林稠春 」?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