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暖幮食堂即 黃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晟恩 因111年勞訴字第2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