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茂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茂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朱茂嘉明知愷他命(Ketamine)、硝甲 西泮 (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對-甲氧基甲 基安非他 命(PMMA,俗稱另類搖頭丸)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30日22時許,在高雄市○○路上之「美麗華舞廳」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樂咖」之成年男子,以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3200元之代價購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4年10月1日下午19時10分許,員警接獲報案得知高雄市○○區○○路與孟子路口,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上疑似有人吸毒之情形,遂前往該處查緝,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始悉全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茂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合計驗前愷他命純質淨重達159.191公克一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1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73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愷他命、硝 甲西泮 、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規定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是本件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多種第三級毒品應合併計算,其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之威脅,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之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達159.191公克之危害程度,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末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之規定,於新修正刑法施行後,自應直接適用新法之規定。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毒品成分、純質淨重經驗明無訛,有前開暨鑑定書附卷可查,因愷他命(Ketamine)、 硝甲西泮 (Nimetazepam)、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即為犯罪之標的,係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上開扣案物均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其上用以包裝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30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而沒收之。至愷他命鑑驗耗用之部分,既因滅失而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電子磅秤,係被告量秤以供持有之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見警卷第6頁),核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備註│├──┼─────────┼──┼─────┼───────┼─────┼─────┤│1│檢出 含愷 他命之白色│1包│44.492公克│33.703公克│44.456公克││││結晶粉末││││││├──┼─────────┼──┼─────┼───────┼─────┼─────┤│2│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13.661公克│9.881公克│13.640公克││││結晶粉末││││││├──┼─────────┼──┼─────┼───────┼─────┼─────┤│3│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579公克│3.252公克│4.553公克││││結晶粉末││││││├──┼─────────┼──┼─────┼───────┼─────┼─────┤│4│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038公克│3.047公克│4.004公克││││結晶粉末││││││├──┼─────────┼──┼─────┼───────┼─────┼─────┤│5│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114公克│3.065公克│4.091公克││││結晶粉末││││││├──┼─────────┼──┼─────┼───────┼─────┼─────┤│6│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049公克│3.191公克│4.030公克││││結晶粉末││││││├──┼─────────┼──┼─────┼───────┼─────┼─────┤│7│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155公克│3.244公克│4.130公克││││結晶粉末││││││├──┼─────────┼──┼─────┼───────┼─────┼─────┤│8│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252公克│3.144公克│4.223公克││││結晶粉末││││││├──┼─────────┼──┼─────┼───────┼─────┼─────┤│9│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1.147公克│0.847公克│1.115公克││││結晶粉末││││││├──┼─────────┼──┼─────┼───────┼─────┼─────┤│10│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1.811公克│1.424公克│1.781公克││││結晶粉末││││││├──┼─────────┼──┼─────┼───────┼─────┼─────┤│11│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98.067公克│77.993公克│98.014公克││││結晶粉末││││││├──┼─────────┼──┼─────┼───────┼─────┼─────┤│12│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112公克│3.042公克│4.090公克││││結晶粉末││││││├──┼─────────┼──┼─────┼───────┼─────┼─────┤│13│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112公克│3.473公克│4.083公克││││結晶粉末││││││├──┼─────────┼──┼─────┼───────┼─────┼─────┤│14│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041公克│3.377公克│4.013公克││││結晶粉末││││││├──┼─────────┼──┼─────┼───────┼─────┼─────┤│15│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4.032公克│3.328公克│4.008公克││││結晶粉末││││││├──┼─────────┼──┼─────┼───────┼─────┼─────┤│16│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3.947公克│3.180公克│3.926公克││││結晶粉末││││││├──┴─────────┴──┴─────┴───────┴─────┴─────┤│合計驗前總純質淨重:159.191公克│└─────────────────────────────────────────┘
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備註│├──┼─────────┼──┼─────┼───────┼─────┼─────┤│1│檢出含對-甲氧基甲│1包│1.604公克││1.580公克││││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粉││││││││末││││││├──┼─────────┼──┼─────┼───────┼─────┼─────┤│2│檢出含愷他命、硝甲│1包│0.415公克││0.359公克││││西泮之橘色粉末││││││├──┼─────────┼──┼─────┼───────┼─────┼─────┤│3│檢出含愷他命、硝甲│1包│0.499公克││0.432公克││││西泮之橘色粉末││││││└──┴─────────┴──┴─────┴───────┴─────┴─────┘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備註│├──┼─────────┼──┼─────┼───────┼─────┼─────┤│1│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2.927公克│量違濃縮250倍│2.380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檢出低於最低定│││││命之紅色包裝咖啡│││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2│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3.911公克│同上│3.346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包裝咖啡││││││├──┼─────────┼──┼─────┼───────┼─────┼─────┤│3│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4.655公克│同上│4.127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包裝咖啡││││││├──┼─────────┼──┼─────┼───────┼─────┼─────┤│4│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2.203公克│同上│1.607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包裝咖啡││││││├──┼─────────┼──┼─────┼───────┼─────┼─────┤│5│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3.035公克│同上│2.498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包裝咖啡││││││├──┼─────────┼──┼─────┼───────┼─────┼─────┤│6│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2.771公克│同上│2.235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包裝咖啡││││││├──┼─────────┼──┼─────┼───────┼─────┼─────┤│7│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0.754公克│同上│0.336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包裝咖啡││││││├──┼─────────┼──┼─────┼───────┼─────┼─────┤│8│檢出含硝甲西泮、對│1包│6.654公克│同上│6.139公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包裝咖啡││││││├──┼─────────┼──┼─────┼───────┼─────┼─────┤│9│檢出含愷他命(聲請│1包│6.666公克│同上│6.139公克││││意旨誤載為含硝甲西││(聲請意旨││(聲請意旨││││泮、對-甲氧基甲基││誤載為2.92││誤載為2.38││││安非他命,予以更正││7公克,予││0公克,予││││)之白色包裝咖啡││以更正)││以更正)││├──┼─────────┼──┼─────┼───────┼─────┼─────┤│10│檢出含硝甲西泮之金│1包│1.382公克│同上│0.802公克││││色包裝咖啡││││││├──┼─────────┼──┼─────┼───────┼─────┼─────┤│11│檢出含硝甲西泮之金│1包│1.585公克│同上│1.029公克││││色包裝咖啡││││││└──┴─────────┴──┴─────┴───────┴─────┴─────┘附表四: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電子磅秤│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