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華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1月1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第1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