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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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84號上訴人 王書輝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書玲 被上訴人 蘇倫仙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被上訴人 蘇柏樺
蘇哲田 反請求原告 林信華 輔助人王書玲訴訟代理人王尊民律師反請求被告蘇倫仙訴訟代理人王友正律師反請求被告蘇柏樺
蘇哲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被上訴人兼反請求被告 蘇崑泉 於110年4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足憑。上訴人固具狀聲明由蘇崑泉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然蘇崑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尚有不明,且與本件應繼分比例有關,而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