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月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年度偵字第4950號)聲請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有價證券美金百元紙鈔貳拾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錦月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偽造美金百元紙鈔20張等偽造之有價證券屬於違禁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依此,偽造之有價證券應屬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前揭事實業經本院審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50號全卷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書1份在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件扣案之美金百元紙鈔20張均屬偽造一節,亦經證人 沈文鳳 證述在卷,因此,扣案物確為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收。綜上,本案扣押物雖非屬聲請意旨所指之違禁物,然仍屬專科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