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許秀芬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