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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