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庚○○
      辛○○
      甲○○
      壬○○
      己○○
      丁○○
      丙○○
      戊○○

共同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分別
以公司設立地址與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對相對人山基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
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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