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庚○○
辛○○
甲○○
壬○○
己○○
丁○○
丙○○
戊○○
兼
共同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分別
以公司設立地址與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對相對人山基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
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