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欲取回擔保金,乃以台北敦南
郵局第797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該存證信函
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暨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之居住事實,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從而本件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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