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原告 劉鍾斌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承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以書狀補陳針對本件借款有無還款之約定或催還之事證,並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香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原告 劉鍾斌
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承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以書狀補陳針對本件借款有無還款之約定或催還之事證,並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