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戴桂雲 被告 曾義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