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 謝祝生 代理人 楊如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依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所載,其發票日應為「104年7月31日」,然聲請人登報時,誤登載為「104年7月23日」,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4年7月31日│300,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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