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237號聲請人 李錦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元榮 、 高志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欄金額33,800元,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票號0000000)
二、請就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各筆利息起算日,一一列明之。
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