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NGUYENTHIHANG(中文名: 阮氏嫦 )
選任辯護人 詹連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THIHANG(中文名:阮氏嫦)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THIHANG(中文名:阮氏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除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係來台依親,並無我國國籍,有能力及資源於國外生活,具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4年7月15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