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之父,未成年人之母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1年7月7日死亡,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 林俊 成為未成年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中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合先敘明。復按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依書狀或言詞為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1項、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提出同意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本院於114年5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事項如下:(請用陳報狀寫清楚下列聲請事項,聲請事項需寫清楚選特別代理人所欲辦理之事項為何)本件聲請事項應更正為『選任 林俊成 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若有,請查報上開事件之案號。」、「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系統表。」、「特別代理人林俊成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分割協議書(包含動產、不動產等,經聲請人、被繼承人所有子女及特別代理人同意並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之印鑑證明;另請說明上開分割方案何以有利於未成年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別代理人林俊成須陳報是否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未成年人乙○○須陳報是否同意於辦理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時,由林俊成為其擔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上開特別代理人及未成年人之同意書(蓋用印鑑章)。(同意書上需明確載明被繼承人姓名、特別代理人姓名、未成年人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同意的是幾年幾月幾日所作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方案)」,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