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407號
原   告  謝志鑫
被   告  李艾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54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142,540元,清償期限為105年11月1日,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
錄在卷為憑,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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