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債務人 張竣傑張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0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臺幣叁點叁元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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