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 林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被告 翁舜勳 訴訟代理人翁 黃素雲 被告 吳麗香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 吳德勝 特別代理人 林美月 被告 吳錫隆
吳德龍 受告知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訴訟代理人 黃鎮謙
黃兆龍 受告知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乙面積部分,關於「2161.3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162.34」平方公尺;編號丙取得情形部分,關於「 林麗香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麗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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