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王浩宇 特別代理人 黃士玲 訴訟代理人 許元興
周瑞鎧 律師被告 柯秉鴻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