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啟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59
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