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50號上訴人 黃郁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肇修 因103年度婚字第35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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