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黃銀山 相對人家旺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煙慶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八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關於:「經協商結果,有關勞方舊制退休金,雙方合意以新臺幣41萬6000元整和解。」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彰化縣政府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彰化縣政府105年4月19日府勞資字第1050126252號函及所檢附之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105年4月18日在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會議室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一)經協商結果,有關勞方舊制退休金,雙方合意以新臺幣41萬6000元整和解,資方將向臺灣銀行信託部申請給付。(二)雙方於105年3月15日終止勞雇關係。(三)以上調解內容,由紀錄朗讀及勞資雙方詳細審閱,確認無誤簽名後,對本案不得再有任何異議及其他請求。(四)經調解成立,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聲請人提出之彰化縣政府105年4月19日府勞資字第1050126252號函暨檢附之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惟相對人竟未履行,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該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該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後段所載資方如何申請給付及第2、3、4項所載之內容,核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其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