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蕭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胡釋云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 李曜宇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111年10月25日新臺幣47,500元FB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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