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李奕璇
張菀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歐陽誠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梓函 、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1李奕璇500,000元5,400元2張菀芯500,000元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