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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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 官佘筑祐 【附表】受刑人洪吉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5日│107年1月31日凌晨│107年2月24日││││零時15分為警採尿│││││前5日內之某時許│││││(惟應扣除其為警│││││盤查時起至警局採│││││尿時止之該段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3號│毒偵字第661號│偵字第5505號、│││││108年度偵字第130│││││5號、第1306號、│││││第1308號、第1309│││││號、第2369號、第│││││344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第10號、│││││第1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249號│843號│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6月13日│109年3月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249號│843號│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8日│107年7月30日│109年4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6號│執字第2666號│執字第1534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