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794號債權人 黃清福 債務人海龍王海鮮餐廳兼法定代理 杜文里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龍王海鮮餐廳、杜文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海龍王海鮮餐廳組織型態,若為獨資,應列為杜文里即海龍王海鮮餐廳;若為合夥,應列為海龍王海鮮餐廳,法定代理人為杜文里,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債務人杜文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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