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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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臧佩琳

被告 方冠智

杜劭倫

童薰溥

陳緒凡

楊弘鈞

徐子曜

周厚宇

王志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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